陳資雲家族古文書
家族文書
紙
民國民初時期/臺灣的日治時期大正年間
32.5*26.9公分
登錄號:2008.004.0053
1905年(明治38年)總督府在完成土地調查後,以律令第3號公布「臺灣土地登記規則」,根據該規則,對於土地台帳上已經登錄之業主權及典權、胎權、贌耕權的設定、移轉或變更,均須依該規則辦理登記。日本統治期間要求建築基地申辦登記,記載於土地登記簿表題部欄內,當該建物日後若跟土地分開,或是轉讓、或個別為權利之標的時,土地登記簿內所載建物標示塗銷登記後,轉載於建物登記簿。
此件為大正2年(1913年)5月14日,竹北一堡王爺坑庄357號番地之土地登記證明書。而此張是「登記第二號 登記證濟用紙(不第六0條第二項)乙」是指不動產相關第60條第二項的登記。通常登記用紙另有第一項不動產法條的登記證,兩者為一體完整的文書,此類文書建議參考石壁潭242番地一案買賣文件〈大正12年6月土地登記濟證石壁潭庄242號〉。
此件為大正12年,以順位第一抵當給黃榮粵的證明。比照此文件與357番地相關文書,大正10年(1921年)10月陳榮勝從林運泉購買此地(參考〈大正10年土地賣渡證王爺坑第357番號〉),並在隔年(大正11年)將業主權移轉到妻子陳潘氏辛妹所有,並辦理登記,相關登記證可見〈大正11年10月土地登記濟證王爺坑第357號番地〉。本件說明,潘辛妹在半年後就把357等八塊土地抵當給黃榮粵,暫無法解讀其原因。而本處八塊土地,從林運泉與陳榮勝王爺坑土地買賣契約可判讀,指的是王爺坑357原野地、302山林地、303原野地、304原野地、353山林地、355原野地、356原野地及335山林地。